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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發布單位:
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發布日期:
110-03-08
提供單位:
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詳細內容: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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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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