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申報期間 | 三十日內 | 六十日內 |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三百元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五百元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七百元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九百元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九百元 |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三千元 |
戶政人員發現 | 六千元 |
被人檢舉 | 九千元 |
項目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 一千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 三千元 | 六千元 | 九千元 |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一千元 |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 一千五百元 |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 二千元 |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 三千元 |
附記 |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