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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離婚登記
溫馨叮嚀:
1.雙方協議離婚,須同時到場申辦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2.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
3.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4.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5.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6.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7.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離婚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本所服務電話:(03) 479-2394
應備證件: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3.同意書: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4.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