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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結婚登記
溫馨叮嚀:
1.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到場辦理(但於民國97年5月23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若同時辦理遷徙登記者,需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4.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6.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7.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8.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結婚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本所服務電話:(03) 479-2394
應備證件: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結婚書約(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
3.同意書: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4.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