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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出生登記
溫馨叮嚀:
1.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於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
3.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4.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5.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出生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本所服務電話:(03) 479-2394
應備證件:
1.出生證明書
2.申請人(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身分證、印章
3.設籍地戶口名簿
4.子女從姓約定書 (已於出生證明書約定子女姓氏者,無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