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Q&A
Q1:何謂「檔案開放應用」?
A:
指政府機關將管有之檔案開放給一般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等利用之過程。民眾得向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其使用目的係為個人或關係人資料之查詢、學術研究、業務需要或新聞報導等。依檔案法第17條之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各機關檔案,應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應用。
Q2:誰能申請機關檔案?
A:
1.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2.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3.限制性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
Q3:如何申請應用機關檔案?
Q4:在何處應用檔案?
A:
您可選擇下列2種方式:
1.親至本所:請先行約定應用時間,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由本所業務承辦陪同至本所檔案閱覽室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2.郵寄複製品:原則於收到相關費用5日內提供。
Q5:本所檔案應用申請與開放時間為何?
A:
1.檔案應用申請受理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12時、下午1-5時,國定例假日不受理。
2.檔案閱覽室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12時、下午1-4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Q6:如何計費?
A:
1.閱覽、抄錄本所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複製本所檔案,依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黑白紙張B4以下尺寸每頁2元,A3尺寸黑白紙張每頁3元。若為彩色複製,以黑白紙張收費標準5位計價。如另需提供郵服務者,郵資實支實付,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3.繳費方式,親至本所繳納現金或使用郵政匯票或報值信封(現金袋)等郵寄本所。
Q7:如果我還有其他疑問,可向誰詢問?
A:
請洽本所檔案管理承辦人,服務電話(03)4792394分機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