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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檔》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常見問答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Q1: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期限為何?
A1:有關檔案應用申請,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另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上開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前揭所定之30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Q2:檔案應用申請書沒有填寫檔號及檔案名稱,可否以要件不備或資料不全直接駁回民眾之申請?
A2:一、若申請書之「檔號及檔案名稱」有缺漏,建請機關秉持為民服務的精神,以機關之公文檔案管理系統或協助民眾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NEAR)查詢相關資訊,並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1章「應用」21.3.2.2規定,以另紙方式補正檔號、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相關資料,以利民眾應用檔案。 二、檔案法立法目的即在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滿足民眾知的權利,是各機關受理民眾之檔案應用申請,如其申請書漏填個人資料或漏附身分證明文件,應主動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其餘漏列事項,若能以系統協助查詢相關資訊,則不宜以要件不備或資料不全逕予駁回。

Q3:民眾申請應用檔案,如果機關是副本收受機關,是否亦應針對所申請內容進行准駁?
A3:各檔案管有機關受理民眾之檔案應用申請時,應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並視個案內容本於權責進行准駁之決定,不宜以「副本機關」為由逕予否准。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常見問答
https://www.archives.gov.tw/Faq/Faq.aspx?cnid=10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