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2.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3.部分網站(如,露天拍賣、蝦皮購物、Yahoo 奇摩拍賣等)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係以供人就讀國小、國中學籍設籍,未實際居住者,有違上開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請民眾多加注意,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