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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印鑑證明
溫馨叮嚀: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人印章。
3.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4.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5.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6.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本市並未建置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相關申請須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請領印鑑證明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本所服務電話:(03) 479-2394
應備證件:
1.當事人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
2.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父或母無法共同辦理時,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當事人為未成年人者)
3.委任書、受委任人身分證、印章(委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