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7條、第20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0年5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2號令修正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十條)二、修正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僅限於住所地戶政事務所,且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換發、補發國籍許可證書,不限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