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內政部10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60433355號函略以,為保障兒童之最佳利益,當父母之一方已申請辦理出生登記,而無法約定新生兒之名字,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另一方仍不協助辦理時,得由申請辦理出生登記之父或母決定新生兒之名字。
3.為利新生兒儘速取得姓名,有關出生登記時,新生兒姓氏如係由出生登記申請人(包含新生兒父母或其他適格申請人)抽籤決定,該新生兒之名字,亦由該申請人決定之,以保障新生兒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