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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國民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2月7日中選綜字第1073050054號函辦理。
二、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