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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志願服務獎勵須知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民國109年8月28日修訂實施

一、 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志願服務者,特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須知獎勵之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持續參與本所志願服務工作。
三、 本須知之獎勵種類及等次、項目如下︰
(一) 績優服務獎
前一年度服務時數最多者或服務民眾有優良事蹟者。
前項獎勵三年內每人以一次為限,時數最多者為前2年度內已領獎者,由時數次多者依序遞補。
服務民眾有優良事蹟者無三年得獎之限制,得連續頒授之,該年度無具體優良事蹟者,得從缺之。
(二) 志工貢獻獎
本所從事志願服務每滿五年者,頒授奬狀及獎品,並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之貢獻等次頒授。
四、 服務時數及年資之計算,計算至前年度12月31日止,且頒獎當年度仍在職者。
五、 本須知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並公開表揚於本所志工相關會議及官方網站。
六、 本須知經志工大會通過暨機關首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