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檢核表
姓名變更
發布單位:
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身分登記
發布日期:
104-11-09
詳細內容:
姓名變更
溫馨叮嚀:
1.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或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2.以名字字義粗俗不雅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以同姓名改名者,需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姓名變更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姓名變更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本所服務電話:(03) 479-2394
應備證件:
1.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印章,父或母無法共同辦理時,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當事人為未成年人者)
3.當事人最近2年內彩色相片1張(相片規格詳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最後更新日期:109-09-09
瀏覽人次:213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