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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出境遷出登記與恢復戶籍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 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出境連續滿 2 年:本人或戶長(或委託他人)依規定一定要辦理 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於接獲通報時,會通知本人或戶長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者,得逕行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出境未滿 2 年,但長期居住國外:本人或戶長(或委託他人)也可依實際出境事實辦理 遷出登記。

★ 戶籍遷出國外只是戶籍管理制度,戶籍遷出不影響本人的國籍。

  • 辦理出境遷出登記的方式:

1、線上申辦:本人或戶長以自然人憑證辦理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846

2、臨櫃辦理:本人或戶長(或委託他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若委託須出具委託書)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出境遷出登記 應備證件 : 請見    https://www.ris.gov.tw/documents/html/2/3/4/703.html
  • 戶籍遷出國外後如何「恢復戶籍」 :
      本人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
      本人或戶長攜帶「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遷入地戶口名簿或房屋證明文件」,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遷入登記,即可恢復在臺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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