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登記
溫馨叮嚀:
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2.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3.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
4.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終止收養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電洽本所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本所服務電話:(03) 479-2394
應備證件:
1.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終止收養書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