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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 發布單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同法第100條規定,違反第60條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邇來部分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時有違規事件發生,為維護合格犬得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的權利,請參閱以下👇合格犬各式證件樣式,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或訓練人員攜帶合格犬隻或訓練中幼犬自由出入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