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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住民身分法條文修正,經總統113年1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31號令公布

  • 發布單位:行政課
  • 聯絡人:陳俐瑤
  • 資料提供單位:民政局

本次修法後,只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之一,都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也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以及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